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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出学习、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2日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决杜绝以会议、学习等名义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假期外出开会、学习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到以下21个风景名胜区开会、学习

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这些风景名胜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二、从严从俭安排外出开会、学习

1.从严控制假期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的人数和天数。

2.严禁以开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3.严禁安排异地会议机构举办的无实质内容的会议、学习交流、参观考察和其他无明确目的的公款外出活动。

4.不得把外出开会、参观考察作为待遇、福利和奖励轮流参加。

5.不得安排无预算、无计划、超规定次数和人数的有关活动。

三、涉及旅游专业的专业性会议,要从严控制

旅游专业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的,应当从严控制人数和天数,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严格费用报销制度

1.外出参会、学习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产生的各种费用,要严格按照《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鲁外职院字〔2016 31号)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假期外出参会、学习培训产生的报销单据,培训费(会务费)和住宿费需分列,培训费(会务费)应按照备案的会议通知所列的费用标准报销,住宿费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学习培训期间不享受出差补贴。

3.参会和培训往返日期不能超出会议通知的时间范畴,不得提前到会和推迟离会。

4.外出乘交通工具、住宿标准要严格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应本着经济、便捷的原则选乘交通工具。所乘交通工具、住宿等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严格责任追究

全体教职员工都要认真执行学院外出开会、学习的有关规定,在申报、审核、审批、实施的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凡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造成浪费和产生不良影响的,都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责。




纪委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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