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1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进行了修订,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22日
[本文章最后由 sunming 于 2017-9-28 11:18 编辑]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docx(2017-9-28 11:18, 28.19 K)
该附件被下载次数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