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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5〕36号文件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0日         浏览次数:

省直各部门,省直及中央驻鲁有关收费单位,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改革收费监管方式,完善收费监管制度。按照发改价格〔2015〕36号通知要求在全省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同时,我省同步停止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有关收费单位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评估制度,进一步强化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二、继续做好收费统计和收费动态监管工作。各收费单位和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利用“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实施收费情况网上申报。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汇总收费单位报送的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并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金额等进行统计分析,撰写收费统计分析报告。各市、县(市、区)统计报告应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7月1日前报上一级物价部门。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物价、财政部门做好收费公示、统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收费单位报送资料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对不报送资料或不如实申报资料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取消后,各级物价部门履行收费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鲁价费发〔1997〕25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11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85号)、省物价局《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pdf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6日

附件:发改委2015年36号文.pdf(2015-5-22 07:57, 587.4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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