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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外贸职业学院关于规范内部收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0日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特发布本暂行规定。

一 、 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的收费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实行收费。不准擅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

二 、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收入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各系、部、处、室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或挪用。

三 、 严格收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在年度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责任人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 各系、部、处、室要随时接受监察室、财务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代收费管理

五 、 代收费是指由省、市物价局批准的受有关部门委托的合法收费,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职高专英语水平测试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升本考试、会计电算化考试等项目的报名费、考务费、职称评定的有关费用等。

六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英语水平测试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专升本考试的代收费由教务处或其他负责组织的部门收取;会计电算化考试的代收费由经济管理系收取;职称评定有关费用由组织人事处收取,。各部门收费完毕后,应在一周内将款项和收费名单集中交财务审计处,不得截留或挪用。

七 、 代收费由财务审计处统一管理,财务审计处对代收费实行代收代缴,专款专用。

其他收费管理

八 、 各系、部、处、室利用学院场地、设备、设施在业余时间为学生进行的各类证书培训和其他服务,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按有关程序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九 、 经批准的其他收费必须经财务审计处审核。

十 、 各系(部)利用业余时间培训收取的款项,按实收款项20%的比例上交学院作为管理费,按80%的比例留归系里(凡利用学校电脑等设备上课辅导的培训班按25%的比例上交学院,按75%的比例留归部门)。留归部门的收入用于支付上课教师课时费(课时费按人事处教务处规定的标准计算,不得任意提高)、系里业务活动等项支出。培训结束时,教师课时费经系主任签字后到财务审计处领取;业务活动支出,凭有效凭证经经办人和系主任(或总支书记、副书记)签字后到财务审计处报销。

十一、 其他部门经领导批准利用学院资源收取的款项,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二 、 各项其他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均应按成本价在学生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收取,但必须保证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收坐支。

十三 、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财务审计处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日

学生收费工作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不同的形式向师生及社会公众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财务处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收取学费、住宿费,并代收教材费、卧具费等其他费用。未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项目。如有违反者,学校除责令其将非法收入退还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条 收费程序及方法

(一)新生收费

学校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将新生录取名单及分类信息在录取通知书发放前七个工作日送交财务处。财务处负责与银行等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办理新生存折及银行卡等相关手续,并在录取通知书发放前二个工作日送交教务处(附缴费项目、标准、具体缴费办法等),由教务处统一邮寄给学生本人。学生按照学校缴费要求,在当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个人学费存款手续。

财务处根据新生缴费标准,委托银行采取电子划转的方式,扣缴学生学费,并上缴我校省财政专户。银行将扣缴成功的学生按学院(部)、专业、考号(或学号)等有关信息打印学生缴费清单,并经银行及财务处盖章确认后,作为新生报到的依据。财务处将缴清学费的学生名单发放给各相关部门,有关部门据此在新生报到时办理住宿、领取教材等相关入学手续。

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及时全额缴纳各项费用的学生,财务处与银行协调,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使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入学。

对错过报到时间和集中收费时间的学生,可将银行存折在报到之日交各院、部,由院、部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学生报到后,对因专业、住宿变更而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可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由学院、部到财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标准收费。

(二)其他年级学生收费

财务处在暑假前,提前做好下学年学生缴纳学费准备工作,并将应缴纳费用明细表发给各院、部,由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报到之日前将学费存入原籍指定银行或存入学校指定银行。

学生返校报到后,财务处委托银行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将学费采用电子划转的方式转入我校省财政专户,并对缴齐学费的学生按院(部)、专业、班级打印缴费明细清单。

第四条 退费处理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学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部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大中专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退费金额及手续按山东师大校字[2003]65号文件办理。

第五条 收费信息统计与处理

学生报到入学后,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形成学生收费信息,上报学校,同时将各院、部学生缴费、欠费的明细情况和欠费比率通报给各学院、部,将代收款项及时结转各相关部门。财务处每学期末将各院、部欠费率排名一览表、欠费学生名单通知各单位,以便单位及时掌握学生缴费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学生按规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退学试读的,由学生本人凭教务处等主管部门证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有关学费的补、交、退、调整、清理等相关手续,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凭学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证明,由学院、部统一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扣发留校察看期内的三等专业奖学金。

第六条 关于欠费生的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和办学秩序,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对欠费学生(包括新生和在校生)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教务处、相关部门及学院、部暂缓办理学生注册及相关手续。

(二)财务处扣发生活费、医疗补贴等各项补贴,所扣款项冲减欠费,待缴齐应缴款项后再恢复发放。

(三)图书馆暂缓办理图书借阅证。

(四)学校及学院、部在学生评优、综合测评中,将学生缴费情况列为考核内容,对无故欠费的学生,取消各类先优评选资格。

(五)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暂缓发放(发送)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档案、就业报到证或考取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等,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他问题,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对因违反以上规定或失职致使欠费学生在学费尚未缴清前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当事人工资和酬金中扣缴所欠款项。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由于学费收入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建设、发展和资金正常运转,各有关部门及学院、部应充分提高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学院院长、部主任为本单位收缴学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根据各类学生的具体收费情况,按实收学费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收费管理工作完成好的有关单位和院、部。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收费

对各院、部按本单位全日制在校生学费的实收款(凡未到财务帐的任何款项一律不算实收款)与应收款的百分比例给予院、部奖励:

对于具体组织实施收费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院系在收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全校全日制在校生学费实收款(凡未到财务帐的任何款项均不算实收款)与应收款的百分比例给予奖励:

(二)继续教育及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学生收费

继续教育及在职研究生学生相对分散,管理难度较大,为加强管理,学校拟按全年实收款(凡未到财务帐的任何款项均不算实收款)与应收款的百分比例对学院、部给予奖励:

对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及在职研究生收费管理的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处等部门,按全校实收款(凡未到财务帐的任何款项均不算实收款)与应收款的百分比例给予奖励:

对收费工作组织、管理不力的学院、部及有关职能部门,学校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在学校的先优评选资格。对欠费的院部,学校在核定教学业务费及核拨学生活动费、课时费、超工作量酬金等费用时扣减欠费学生定额,当学年内补交的,学校全额补拨,若跨学年则只补拨80%,剩余部分学校作为学费收缴奖励基金。对具体组织实施收费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总支、继续教育学院等有关职能部门,若组织管理不力致使学校整体缴费率不足93%,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暂扣相关部门人员酬金的30%,当学年内学校整体缴费率达到93%全额补发,若跨学年则只补发扣减额的80%,余款作为学费收缴奖励基金。

以上各项收费所指应收款额、实收款额、缴费率、奖励额度及补发扣减额由财务处在学年度终了前(暑假开始前一日)统计计算,并报校领导审批后兑现。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收费工作中要予以积极配合,认真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组织协调、教育宣传,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学费收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