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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秋季开学后教育收费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8日         浏览次数:

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山东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了做好秋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加强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的范围

学院所有涉及教育收费行为的部门。

二、检查的内容

(一)规范收费行为

1、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禁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禁止先收费后录取;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规范校企合作办学行为,严禁以校企合作为名高收费、乱收费,校企合作办学没有在省物价部门进行收费标准备案并批准的,不得收费。

2、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在校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格执行我省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关政策,严禁违反自愿原则和非营利性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通过各种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或强制收费行为。

(三)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对学院内收费公示栏、公示墙要及时更新,注明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做到每一项收费都公开、透明、有依有据。

(四)要始终坚持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机制,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措施得力。

要为群众提供方便便捷的问题反映渠道,建立健全问题处理机制,保证举报畅通有效。对群众的教育收费举报要快查快结,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事发地。对问题查处不力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的各项要求,以我省公布的现行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为依据,对照检查内容做好本部门自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2012-10-9

[本文章最后由 sunming 于 2013-9-18 08:48 编辑]